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休假期限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重置或者增减,休假方式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奖励假、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起
具体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限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重置或者增减,休假方式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奖励假、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政策文件:《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