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1月1日起,男职工配偶属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女职工住院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贴50%的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只有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及门诊限额补贴待遇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与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一致。
3、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医疗费按原渠道由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补助。
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育或流产的当月必须在待遇享受期内)。
5、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享受同样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