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
1、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车辆灭失、报废等原因,应当对车辆信息注销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届满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灭失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五)旧车置换新车的;
(六)登记信息被依法撤销的;
(七)二手车出口的;
(八)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3、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愿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届满选择报废的,应当将车辆交售给具有报废回收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报废回收企业应出具《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证明》(以下简称《报废回收证明》)一式三份,一份交所有人、一份回收企业留存、一份用于办理注销手续。号牌由报废回收企业收回,未收回的应当在《报废回收证明》上注明。报废回收企业对收回的号牌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每季度登记造册上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废回收企业可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回收点,报废回收企业和回收点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录入电动自行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