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及乡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 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含法院判决 书或离婚协议);
(5)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累计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缴费记录;
(6) 镇卫生院(或农场医院)聘用合同;
(7) 《海口市基层医务人员申购安居型商品住房基层服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