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二、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三、温馨提示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