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全文

地方特产2023-02-23 01:09:09佚名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一 、 总 则

  ( 一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区委、区政府用于统筹解决我区引进的各类人才住房问题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现有房源100套。

  ( 二 ) 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 用原则。

  ( 三 ) 区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条件认定工作, 报区委人才办审批。

  ( 四 ) 区住建局负责人才的住房核验、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 与维护工作。按季度向区委人才办报送人才公寓入住和退出情况。

  二、申请入住条件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对象年龄要求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申请对象及其配偶在我区无住房,且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一 ) 符合《大连市高层次人才目录》,按照《大连市高层 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 才俊。

  ( 二 ) 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 1 年劳动合同,缴纳不少于 1 个月的社会保险,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

  (三) 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入住的其他人才。

  三、办理流程

  ( 一 ) 申请。符合本办法入住对象条件的人才,由本人或单位工作人员携带下列材料至区人社局(市民服务中心526室)申报:

  1.《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2. 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人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4.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缴费凭证复印件 。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且加盖单位公章。

  ( 二) 审核。区人社局受理申请,区人社局、区住建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核验,报区委人才办审批。

  ( 三 )审批。区委人才办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四)公示。区委人才办将审批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区委人才办提出, 区委人才办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反馈核实结果。拒不配合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不合格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 由区委人才办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五 ) 入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委人才办签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单》至区住建局,区住建局组织入住对象摇号选房源,签订租赁合同。

  四、公寓管理

  ( 一 ) 人才公寓租金根据面积大小分为三档。75 平方米以 上,月租金 600 元/套;60 至 75 平方米,月租金 400 元/套;60平方米以下,月租金 300 元/套。提倡选择两人合租方式。

  符合入住条件 ( 一 ) 的高层次人才租住免租金。

  人才公寓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人才公寓入住人员在入住期间产生的有线电视、网络、供水、供电、供暖、天然气、物业费等日常费用由个人负担。

  ( 三 )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期满后拟续租的, 须入住对象在合同期满前 30日内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续租手续。累计租赁满三年后,不再续租。

  ( 四 )人才公寓入住人员不得擅自将所居住的公寓转让、转借、转租、分割使用,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房屋设施和使用性质,不得作其他处理。

  (五)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状。

  ( 六 ) 区住建局定期对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同解决人才公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七)人才所在单位应协同配合区住建局做好入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入住人员遵守人才公寓相关管理规定。

  ( 八) 公寓租赁期满,如无续租需求的,入住人员须在租赁合同到期前 5 日内做好退房准备。合同期满之日向区住建局交还 公寓,一次性结清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如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 区住建局依法追偿。

  五、分配原则

  ( 一 ) 人才公寓分配实行总量控制。预留 10 套房,用于保障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随时入住。

  (二 ) 人才公寓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入住条件人才需求时,按照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实行等候分配制度,由区住建局统筹确定分配对象以及房型。

  (三 ) 人才公寓一经分配,未经区住建局同意,不得私自调。

  六、退出管理

  (一)人才公寓入住对象在入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委人才办核实后取消其入住资格:1. 已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不在我区就业创业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未居住的;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入住的;4.转让、转借、转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5.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6.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7.有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8.有其他需要终止入住情形的。

  ( 二 ) 入住期满、中途退房或被取消入住资格的,应及时腾 退住房,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报。入住对象本人填写《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才公寓退房登记表》 ( 一式两份) ,提交区住建局。

  2.解除租赁合同。区住建局对人才公寓配备的生活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公寓设施有损坏的,由入住人员修补完善或照价赔偿后再办理退房手续。对已下达退出通知且在规定时限内拒不退出人才公寓的,由区住建局依法处理。

  七 、 附 则

  ( 一 )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 二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大连市普兰店区委办公室、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兰店区引进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普兰店区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普委办发〔2020〕75 号 ) 不再执行,已经享受原政策、在保障期内的入住对象,执行到保障期满。

  区委人才办咨询电话:0411-83171277

  区人社局咨询电话:0411-83135024

  附件:

  1.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2.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才公寓退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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