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从市内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特定病种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起付线与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异地转诊人员:职工医保起付线统一为1000元,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统一为900元。报销比例与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10%执行,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5%执行。
急诊人员:急诊人员起付线与报销比例按照异地转诊人员标准执行,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10%执行,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5%执行。
注意:如果没有按规定办理备案,报销的比例会下降。
参保人无论是否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均可在市外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的医院进行联网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均由就医地医疗机构记账,参保人仅需支付个人支付部分费用,无需再回参保地申请报销。
参保人就医的医疗机构未开通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的,则无法进行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参保人需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后凭资料到参保地医保服务窗口申请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