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 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 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 (含) 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 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 适用的经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四、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 (含) 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 (含) 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 (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 (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