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九)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申请小、微载客汽车转让登记,未提交有效的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的;
(十一)因离婚分割财产或将名下多辆小、微载客汽车转让给父母、子女的,未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部门出具的《京牌小客车变更或转移登记资格申请表》的;
(十二)申请京B摩托车转让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城六区的;
(十三)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转让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
(十四)用于二手车待销售申请转让登记的企业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备案企业范围内,或未取得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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