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度)。
缴费对象: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凡在鞍山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征收标准:2023年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2.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实际月份数。
3.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解释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4.征收标准上限: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优惠政策:1.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缴费方式:
1.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
2.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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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申报。
2. 用人单位如为非企业(鞍山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暂免征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