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供热收费标准规定(兰州新区供暖收费标准)

地方特产2023-09-27 13:10:18未知

兰州新区供热收费标准规定(兰州新区供暖收费标准)

  热费标准须知:

  本季热费收取标准执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兰州新区燃煤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新经发[2017]545号),具体如下:

  一类:住宅为住宅 5.00元/月·平方米;

  二类:办公、教学、医院 7.00元/月·平方米;

  三类:宾馆、饭馆、招待所 8.20元/月·平方米;

  四类:商业性用房、厂房、礼堂 9.20元/月·平方米。

  热计量热价标准须知:

  本季热计量价格标准执行的是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兰州新区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新经发[2021]140号)具体如下:

  全额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每采暖季面积单价元/采暖季×用户供热建筑面积㎡×30%)+(计量单价元/GJ×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GJ)

  按以上计算方法,集中供热分类计量为:

  第一类:住宅47.33元/吉焦;

  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66.26元/吉焦;

  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77.62元/吉焦;

  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87.09元/吉焦。

  实行计量热费的用户:

  此类热用户先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预交,在扣除30%的基础热费后依照实际用热量计费,执行“多退少补,据实收费”。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供热经营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当年热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经营企业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额热费的 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缴清。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两部制热价交纳采暖费,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供热经营企业按面积预交全额执费,待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兰州新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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