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注: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
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
1. 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2.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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