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齐鲁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含)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
2022年5月15日(含)后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20个基点,则将贷款加减点幅度调整为减20个基点(即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已公布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二)固定利率贷款、基准利率贷款
固定利率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逾期、不良贷款
处于逾期、不良状态,存在未还款项的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归还所有积欠本息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按照《通知》要求,可采取变更贷款利率和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一致。本着操作便捷、服务高效的原则,我行主要采取变更贷款利率方式。
(一)我行批量调整
对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当前为浮动利率、无逾期或不良的存量房贷,我行将按上述规则通过批量方式进行调整,无需借款人申请。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借款人申请调整
对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
2.逾期或不良贷款已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
3.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借款人需按当地住房贷款套数认定要求向贷款经办网点提交证明材料。
四、时间安排
我行将自2023年9月25日起进行批量调整,同时贷款经办网点及4006096588客服热线启动借款人申请调整的受理。
五、温馨提示
(一)借款人可通过齐鲁银行手机银行“我的借款”查看最新利率执行情况。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四)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贷款经办网点或4006096588客服热线。
感谢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