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温州市本级第六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应知事项

地方特产2023-11-13 19:11:33未知

2023温州市本级第六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应知事项

  (一)本通告所称的我市市本级用人单位是指:

  ①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市本级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企业除外(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由市监部门进行审核认定);②市属国有企业;③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④在市本级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省部属企业;⑤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

  本通告所称的我市区级用人单位是指:①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区级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企业除外(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由市监部门进行审核认定);②区属国有企业;③在区级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省部属企业;④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二)本通告所称的全职工作是指:①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②每年在温工作满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放宽至6个月以上)。③国内人才统一要求以在温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状态;外籍人才需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以在温用人单位为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院士、“瓯越鲲鹏计划”“瓯越海智计划”和海外工程师对象未满70周岁;⑤除温州单位外,不再有其他全职任职单位。认定为派遣来温、退休返聘、柔性引才类别的,不属于全职。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要求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盖章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导出具体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中“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数额,并辅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确定。

  (四)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购房人应按签订合同后在温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享受的优惠折扣金额,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退还后所购人才住房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

  (五)政府购房类住房优惠政策是指:(1)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住房和共有产权房等。(2)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购房类住房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六)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配售、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七)申请人已认购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符合人才住房配售条件的租房补贴对象在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人才住房补贴优惠政策,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符合人才住房配售条件的配租对象在租赁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应及时腾退承租的人才住房。特殊情况可根据配售人才住房交付情况申请租房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租金按全额标准收取,过渡期每期不超过12个月,

  (八)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继续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未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或一次性住房补贴补差的不再领取。

  (九)本通告的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户型面积为预测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备案单价以商品预售方案公布的价格为准;开发企业提供的户型图仅供参考,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政府最终审批文件规定为准。

  (十)具体楼盘项目详情、不利因素、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流程、物业费、车位等跟开发企业约定的事项,请务必在申报前咨询开发企业或前往售楼处详细了解。

  (十一)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骗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人才住房,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咨询电话(工作日):市委人才办88961172,市住建局89987295、8998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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