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三角警告牌损坏或缺失,反光背心损坏或缺失(注册登记业务除外)。
(二)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上代表发牌机关代号的汉字字符与实车号牌发牌机关不一致。
(三)号牌框架内边缘与号牌字符边缘间隔小于5mm,但未遮挡号牌字符。
(四)机动车车身局部凹瘪、锈蚀、脱漆部位少于5处,每处面积不大于50平方厘米且总面积不大于200平方厘米,凹瘪深度不超过1厘米,凹瘪、锈蚀或脱漆部位不影响机动车安全使用。
(五)在用的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驾驶室喷涂的驾驶室载客人数或总质量(准牵引总质量)不清晰或缺失,栏板货车、挂车、自卸货车喷涂的栏板高度不清晰或缺失。
(六)厢式货车设置透气窗。
(七)普通栏板货车设置的驾驶室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封闭。
(八)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更换保险杠或散热器面罩(不得加装改装灯光信号装置)、加装车顶行李架或车顶行李箱(加装后车辆外廓高度增加值不大于300毫米)、更换轮毂式样但轮胎规格相符。
(九)机动车号牌出现轻微污损、裂纹、弯曲变形以及褪色但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
(十)粘贴车身广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除外),未遮挡车窗玻璃,不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一)按规定可以加装车用起重尾板的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
(十二)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不清晰,但实际车辆与档案照片相符。
(十三)行驶证副页签注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