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自2023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当将2023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 2022 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号)执行。
2.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3.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 2022 年度咸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0939 元/月),下限不得低于咸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秦都区、渭城区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 2160元/月;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三原县、泾阳县、彬州市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 2050 元/月;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 1950 元/月。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 5%,不得高于 12% 。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二、执行期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执行期间为 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各缴存单位要按照要求,正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于7月底前登录咸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厅或通过线下柜台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单位在调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缴存比例时,必须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数、职工合法权益。
(二)各缴存单位务必在年度调整工作前认真核对好单位和职工(含封存)的基础数据信息,信息有误的需在调整前予以更正,以免影响年度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