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非法用工的工伤能申请补贴吗?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 ,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据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对此类情况涉及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