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违反“禁养犬”规定处罚方式
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禁养犬。
禁养犬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禁养犬目录应当采取谨慎认真、反复考察、对比研究、听取意见、专家评审等办法,根据犬只的习性和遗传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分析犬只的攻击性,动态调整,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