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象
办理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疾人设计,全部由驾驶人上肢操纵,有动力装置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的正三轮轮椅车。
*其他车辆如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医院病人手推两轮轮椅车等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轮椅车》的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
申请对象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二是年满16周岁;
三是持有有效的残疾人证,且下肢确有残疾、上肢功能能够正常操纵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无其他妨碍正常驾驶的疾病。
申请地点
各区县交巡警支(大)队车管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一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是残疾人证;三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四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车出厂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