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三河燕郊市政园林管理局,廊坊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创新局、燃热办,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办公室、城市建设综合事务中心,各供热企业: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5日
一、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应包括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其运行维护、修理改造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供热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
三、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热用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对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是否收取相关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管[2016]132号)同时废止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