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等规定,现就阿克苏地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调整
(一)缴存基数最高上限。按照地区统计局提供的 2022 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97205 元,即月平均工资为8100元。按 8100元的3倍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 24300元/月,为此核定 2023 年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及个人合计不得超过 5832 元/月。
(二)缴存基数最低下限。依据《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 号),阿克苏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540 元,2023 年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下限不得低于1540元/月。
二、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 5%-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如需调整比例的单位,请在年度基数调整时一并进行调整,其余时间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得高于或低于上下限,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2023 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三、调整时间
凡已汇缴 6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即可开始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请各缴存单位于 2023年7月30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单位逾期不办的,本年度内不再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