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

地方特产2023-08-23 13:17:10未知

济宁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

  济宁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对在我市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东西扶贫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经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后,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4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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