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付标准:在市内一、二、三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 元、600 元、900 元和 1200元。
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患者自然年度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患者为 300 元;传染病患者住院按规定起付标准 50%执行。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 、65%。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 50% ,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高5个百分点。
符合政策规定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2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