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社政策清单(个人)
一、就业创业政策
序号 | 政策项目 | 政策内容 | 联系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 保补贴 |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每月4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34 |
2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4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34 |
3 | 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 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以个人自主培训方式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培训工种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不超过1000元/人、中级不超过1500元/人、高级不超过2000元/人。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39939 |
4 | 个人职业鉴定补贴 | 个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为190元/人、中级为220元/人、高级为270元/人。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39939 |
5 | 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 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晚于2020年12月31日的不再纳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44 |
6 | 失业补助金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其中,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44 |
7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1)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及组织起来创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个人及合伙创业每次贴息最长年限为3年。 (2)2020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的货款,个人及合伙创业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3)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7813 |
二、人事人才政策
序号 | 政策项目 | 政策内容 | 联系单位 | 联系电话 |
8 |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济宁市首席技师、济宁市产业技能拔尖人才和产业急需中青年技师 津贴 | (1)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人才津贴。 (2)济宁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人才津贴。 (3)对认定的“济宁市产业技能拔尖人才”,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人才津贴;对认定的“济宁市产业急需中青年技师”,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人才津贴。 | 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 2967989 |
9 | 博士后人才 津贴 | 对每年在济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的博士后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市财政每人每月发放人才津贴2500元,累计发放月数一般不超过24个月。 | 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 2967989 |
10 | 企业人才学费补贴 | 企业现有人才获得我市紧缺专业博士、硕士学位的,市、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税后)。该项政策博士奖励由市财政负责,硕士奖励由县(市、区)财政负责。 | 市人社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2967959 |
11 | 人才配偶补贴 | 高层次人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含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新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配偶,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市财政2年内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生活补助。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967985 |
12 | 企业职工获评技师、高级技师补助 | 对企业职工经培训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3000元补助。 |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2967398 |
三、社保政策
序号 | 政策项目 | 政策内容 | 联系单位 | 联系电话 |
13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 市社保中心 | 2937961 |
14 | 社保费补缴 | 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 市人社局 养老保险科 | 2966798 |
市社保中心 | 29379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