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门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门诊特定病种由专家评审确认。
门特起付标准:
1.起付标准:精神类疾病 300 元,其他病种在一级医疗机23构5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750 元。
2、限额标准=》
3、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定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支付(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 、75% 、65% 。)。其中血友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的,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支付;儿童苯丙酮尿症基金支付比例为70%。
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 50%,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高5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