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单位关于福州市四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8]79号)及《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管理的实施意见》(长政综〔2015〕142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快我区住房保障方式转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工作。
第三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区民政部门、区住宅发展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物业服务机构等根据我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自保障资格登记次月起算,轮候期满6个月的,于第7个月起可先予以发放租赁补贴,直至区住宅发展中心通知其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交房手续当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操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租赁补贴标准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电梯房)标准租金,其中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分散供养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120%。租赁补贴标准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物价局,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六条 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对申请我区租赁补贴的家庭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核实、备案。租赁补贴对象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发放租赁补贴。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对象个人相关信息如发生变更,租赁补贴对象应及时向区住宅发展中心、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报。
第七条 区住宅发展中心负责将租赁补贴按月发放至租赁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如因租赁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变更后未向区住宅发展中心进行申报变更的,损失由租赁补贴对象自行承担。租赁补贴费用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统一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范畴,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实行保障后的日常管理。区住宅发展中心要参照实物配租的合同管理方式,与租赁补贴家庭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不超过三年。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对租赁补贴家庭的日常监管和定期复核工作。租赁补贴家庭也要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配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年度申报等义务。
第九条 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一年的,轮候期内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续发补贴,参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复审程序认定,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宅发展中心与之签订新的补贴协议,继续发放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租赁补贴合同期内,补贴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未申报或未及时申报,
2、主动申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3、按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开展核查、经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第十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将相关家庭成员列入我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我区住房保障;由区住宅发展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通过责令退还、直至法律诉讼等方式追缴相关补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