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护理机构申请标准一览:
一、哪些机构可以申请定点护理机构?
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评估机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作为护理机构。
二、申请受理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0日法定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渠道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镇江市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符合行业设置标准的设施设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护理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2.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本市实际运行3个月以上(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申请定点的地址、护理服务等内容与所持证照一致,且近1年内(或自登记注册至申请时)无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3.明确机构管理部门、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机构内长护险服务综合管理;提供护理服务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康复等专业从业资格,或具有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人社、医保、民政、卫健等部门开展的养老护理、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4.应配专职护理服务人员不低于10名,其中具有医护背景人员不低于3名,护理服务人员年龄须在 60周岁以下;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符合劳动年龄段的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财务、信息统计、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设施设置。
6.配备符合镇江市长护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并配有相应的管理和维护人员。
(二)其他条件
1.医疗机构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执业标准,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且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含设立独立护理病区的护理院、医院等医疗机构;护理区床位不少于20张。
2.养老服务机构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且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机构内部应设立独立的护理服务区域,配备相应设备和设施,护理区床位不少于30张。
3.上门护理机构
(1)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持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工商登记的能够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
(2)应具备提供居家上门助浴(热水泡澡形式)服务的能力,有配套的洗护工具及必要的器具,能为参保人员提供专业化的上门助浴服务。
(3)应配备固定的经营管理用房(须划分办公区域、档案区域、展示区域和服务技能培训等场地),经营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米。
(4)申报机构须在本区域申报注册(按照市区、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申报注册),且只能服务申报区域内的参保失能人员。
(5)为护理人员和护理服务对象分别购买居家服务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三)护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按规定内容申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2.被医保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2次及以上的,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定点协议及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护理机构被解除长护险协议,未满3年的;
6.法定代表人、主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护理机构的护理人员在多个区域重复申报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
9.自愿终止服务协议但未满原服务协议暂停期的;
10.对上述第(二)条中第3点所明确的内容,只要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要求的。
申报材料一览(点击下载)
1.《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3.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或护理服务的资质证明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4.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收费项目及标准、护理区床位张数证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业务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工作人员名册,护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机构的劳动(劳务)关系证明并提供相关资质文件、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等证书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8.机构服务能力介绍资料,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清单;主要护理服务设备清单,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
9.申请机构和法人信用信息概况;
10.其他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