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要求:
我市公租房是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其中包括: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负责住房保障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协调和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公租房申请对象准入条件的核准和公租房配租轮候名册的最终审定。设立了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的,公租房的需求调查、登记、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由其具体承办。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城镇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业务人员,并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承担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环节的基础性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