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
一、恶性肿瘤保守治疗
有明确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或由市州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诊患恶性肿瘤的。
二、高血压(极高危)
提供24小时血压监测,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其中之一者:
1、收缩压140~159 mmHg或舒张压90~99mmHg,合并有并发症。
2、收缩压160~179 mmHg或舒张压100~109mmHg,合并有并发症。
3、收缩压≥180 mmHg或舒张压≥110mmHg,合并有糖尿病(诊断明确有并发症依据),或靶器官损害,或有并发症。
备注(需提供客观依据):
1、靶器官损害:①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结果证实左心室肥厚≥1.22cm;②颈动脉超声证实有动脉粥样斑块或内膜中层厚度≥0.9mm;
2、并发症:①心脏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血运重建,心力衰竭);②脑血管疾病(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伴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或梗死病灶≥2.0cm);③肾脏疾病(糖尿病肾病、血肌酐>133umol/L或女性>124umol/L,并临床蛋白尿>300mg/24h);④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外周血管病);⑤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眼底荧光血管造影证实)。
三、糖尿病
糖尿病诊断明确,检查、治疗资料齐全,出现以下一项临床表现者:
1、视网膜病变II期及以上(有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或眼底照相检查证实),并且合并有肾、脊髓或周围神经病变。
2、肾脏并发症须具备四条:①慢性肾功能不全,②蛋白尿>0.5g/24h,③血清肌酐>177umoI/L,④尿素氮>14.3umoI/L。
3、糖尿病足。
4、糖尿病心肌病。
5、并发脑血管意外等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以下11条诊断标准,符合其中四项或四项以上者:
1、颊部红斑 固定红斑,扁平或隆起,在两颧突出部位。
2、盘状红斑 片状隆起于皮肤的红斑,粘附有角质脱屑和毛囊栓;陈旧病变可发生萎缩性瘢痕。
3、光过敏对日光有明显的反应,引起皮疹,从病史中得知或医生观察到。
4、口腔溃疡经医生观察到的口腔或鼻咽部溃疡,一般为无痛性。
5、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累及2个或更多的外周关节,有压痛,肿胀或积液。
6、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7、肾脏病变尿蛋白>0.5g/24小时或+++,或管型(红细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合管型)。
8、神经病变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紊乱。
9、血液学疾病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0、免疫学异常抗ds-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后者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阳性、或至少持续6个月的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的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11、抗核抗体在任何时候和未用药物诱发“药物性狼疮”的情况下,抗核抗体滴度>1:320。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有贫血、伴有出血、感染和发热等症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者:
1、血象检查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比﹤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象检查多部位穿刺涂片呈现增生减低,粒系及红系细胞减少,巨核细胞很难找到或缺如。淋巴细胞、浆细胞、组织嗜碱细胞相对增多。骨髓穿刺物中骨髓颗粒很少,脂肪滴增多。
3、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4、提供近三月内血象检查结果提示处于治疗期。
六、重性精神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有重性精神疾病史。
2、符合CCMD-3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中重性精神病界定条件。
3、经两名医师(其中一名为副高级别以上医师)确诊,病情迁延不愈,病期大于或等于3年的。
七、血友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可呈自发性,或发生于轻度外伤、小手术后,易引起血肿及关节畸形。
2、实验室检查:①CT正常或延长;②APTT延长,PCT正常或缩短,STGT多异常;③TGT异常,并能被钡吸附正常血浆纠正;④FⅧ或FⅨ缺乏。
3、提供近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实验室检查结果。
八、帕金森病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震颤(常为首发症状)、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口、咽、腭肌运动障碍等症状。
2、排除脑炎、脑血管病、中毒、外伤等引发的帕金森综合症,并与癔症性、紧张性、老年性震颤相鉴别。
九、帕金森综合症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明确的感染(如脑炎)、药物、中毒、动脉硬化和外伤等明确诱因或有弥散性路易体病(DLBD)、肝豆状核变性、亨廷顿舞蹈病、多系统萎缩、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皮质基底节变性(CBGD)等其它神经变性疾病。
2、有类似的帕金森病临床表现。
十、类风湿关节炎
符合以下七项临床表现中四项者:
1、 关节内或周围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至少持续六周)。
2、关节肿痛,至少同时有3个关节区软组织肿或积液。
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区中,至少1个关节区肿胀。
4、对称性、持续性关节炎(至少持续六周)。
5、有类风湿结节、类风湿血管炎、干燥综合征以及其他脏器(肺、心脏、胃肠道、肾脏、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受累的临床表现。
6、血清学检查至少具备一项:①血清RF阳性;②抗CCP抗体呈阳性指标;③C反应蛋白增高、血沉增快。
7、关节影像学检查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十一、脑血管病致瘫
1、 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病史或出院小结。
2、 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如面、舌瘫、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颅神经障碍、失语等),经急性期治疗好转6个月内需继续治疗者。
3、 CT或MRI或CSF检查或其它理化检查阳性。
十二、慢性阻塞性肺病
1、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等病史,病史两年以上。
2、近六个月内胸部X线或CT检查显示肺野透光度增强,周围血管影象减少、变细,膈肌下降、变平,活动度减弱,肋骨走行变平,肋间隙增宽,心影垂直、狭长,或有肺大泡等异常征象,肺功能检查证实有中度以上通气功能障碍(必备)。
十三、肺源性心脏病
1、有既往慢性支气管炎、肺、胸疾患两年以上病史。
2、有慢性支气管炎、肺、胸疾患和肺血管引起的肺动脉高压或心电图检查提示肺性P波、右心室肥厚,心功能两级以上。
3、有胸部X线、超声心动图、肺功能检查等异常的客观依据。
十四、慢性心功能不全
1、有既往病史或出院小结。
2、有左或右心衰的临床表现,心功能不全Ⅲ级及以上。
3、胸部X线、心脏彩超、EF值<40%等提示心功能不全的客观依据。
十五、系统性硬化病
符合系统性硬化症肢端型和弥漫型诊断标准并有消化、心血管、呼吸、肾脏并发症之一。
1、消化道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以下二项:
①吞咽困难、舌活动受限及其住院或门诊病史资料;
②X线食道、胃肠道蠕动消失。
2、心血管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以下二项:
①近半年内有心包炎或心肌炎或心内膜炎的住院病史资料;
②有心电图、心脏X线、超声心动图检查异常依据。
3、呼吸道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以下三项:
①进行性呼吸困难住院病史资料;
②X线广泛性肺间质纤维病变报告单;
③肺功能测定异常。
4、肾脏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以下三项:
①进入肾功能不全期住院或门诊病史资料;
②近三月内血清肌酐SCR>177umol/L检验单;
③近三个月内尿素氮>14.3mmol/L检验单。
十六、干燥综合征
1、干燥性角结膜炎:滤纸试验、泪膜破碎时间、角膜染色3项试验中2项异常;
2、口干燥征:唾液流率、腮腺造影、唇腺活检、唾液腺放射性核素造影摄取及排泌功能低于正常,4项试验2项异常;
3、抗SSA(Ro)抗体阳性或抗SSB(La)抗体阳性,或ANA>1:20或RF>1:20;
具备以上三项中两项或合并有肺、肾、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大血管等一项损害。
十七、结核病
十八、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慢性重型肝炎出院后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
十九、肝硬化
根据肝功能Child-Pugh改良分级法,达到B、C两级者。
注:
如果是PBC(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或PSC(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总胆红素(umol/L):17-68为1分,68-170为1分,>170为1分;
分级: A级:5-6分 B级:7-9分 C级:>10分(包括10分)
二十、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符合慢性肾脏疾病的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1、肾小球滤过率GFR 20ml/min以下,血肌酐Scr超过451umoI/L。血尿素氮BUN>20mmoI/L,须透析治疗。
2、肾功能衰竭伴有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须透析治疗。
二十一、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有器官移植手术史,术后需门诊继续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抗排斥药物治疗。
二十二、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
确诊后即可。
二十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确诊恶性肿瘤可在门诊进行放化疗。
二十四、血友病输血或注射凝血因子治疗
确诊血友病需输血或注射凝血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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