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自购房屋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贷)款票据;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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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包括各级政府集中开发的廉租房,单位或部队分配并发放长期使用权证的公有住房、军产房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符合廉租房的需提供《廉(公)租房租赁合同》;
(4)符合公有住房、军产房的需提供政府、单位或部队房管部门证明;
(5)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