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制规定: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招生要求: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入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其满足入学年龄后,按照当地招生规定送其入学。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籍,并主动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学生就读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