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评价体系,增设正高级职称。优化评价标准,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首位,要求统计专业人员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引导统计专业人员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不同专业领域设置不同的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统计专业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和特殊人才倾斜,开展基层统计专业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推进职称制度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等相衔接,促进统计职称与相近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