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已享受过集资建房、领取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2.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的自有住房被拆迁不满5年,其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4.在邢台市中心城区有住宅建设用地的。
5.通过借住房屋的方式已解决住房问题的。
6.2人户(含)以上家庭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的,1人户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的。
7.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拥有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拥有超过一辆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
8.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
9.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10.申请人在邢台市中心城区外有稳定工作的。
11.离异未满一年的。
12.未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中心城区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是指单身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