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第三条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建议通过拨打12333电话等方式,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