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欠费,滞纳金如何收取?
根据《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当年12月31日之前未交清热费的,供热单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
拓展科普:用热单位(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热企业是有权停止给您供热的:
1、不按规定交纳供热费用的,请您在供热季及时缴纳热费。
2、如有热用户毁坏或盗窃城市供热设备的时候;
3、当您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的时候;
4、您擅自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的时候;
5、当您私放、私用供热管网热水、蒸汽的时候;
6、当您阻挠或影响热力工作人员巡检、维护和施工作业的时候;
7、当您擅自损坏供热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