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户小额贷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一、适用对象
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
二、具体内容
1.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未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执行时间
《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