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九江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和控制机动车噪音污染,营造文明、宁静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九江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
中心城区自长虹立交桥—长虹北路—滨江路—龙开河路—浔阳西路—泰山路—兴业大道—长虹西大道—八里湖东路—祥和路—思德路—兴城大道—尚德路—财富大道—思德路—通湖路—八里湖大道—前进西路—前进东路—青年路—学子路—德化支路—金凤路—浔南大道—庐山大道—长虹立交桥围合起来的区域。
二、禁鸣时间、禁鸣对象
禁鸣区内,所有机动车全天24小时禁鸣。
三、禁鸣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严禁在禁鸣区内鸣喇叭。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警报器;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喇叭和警报器。
四、禁鸣处罚
对违反禁鸣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