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是指不能完成上述应具有的关节活动的正常规范。为了统一标准认定,应以屈伸功能为量化指标,将关节功能丧失分为重度,中度与轻度三级:
(1)关节功能重度丧失: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之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2)关节功能中度丧失: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之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3)关节功能轻度丧失: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之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肩,肘,腕关节之一轻度关节功能丧失者定级为九级,中度者定为八级,重度者定为七级;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轻度丧失者定为八级,中度者定为七级;一侧膝关节以下缺失者定为五级;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位完全丧失定为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