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标准》规定,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不同的征收对象,采取不同的征收标准。
1、市区居民住户(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
2、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由单位参加社保在职人数计算,每人每月4元;
3、承接市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价格的6‱标准征收。
二、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
《标准》规定,市区从事办公、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
1、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等:房屋建筑面积0.2元/㎡·月;
2、商场、写字楼、专业市场:房屋建筑面积0.4元/㎡·月;
3、餐饮业、集贸市场、生鲜水果蔬菜业等:房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60元/月,大于50㎡的,按照1.2元/㎡·月;
4、超市、商业经营网点、宾馆业、娱乐休闲业(包括健身会所、影剧院、KTV、游戏厅、网吧、茶吧、洗浴、足疗等)、美容美发业、汽车维修(清洗)等服务行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30元/月;大于50㎡的,0.6元/㎡·月;
5、长途客车、公交车:30元/辆·月
6、经营性停车场、停车泊位:30元/泊位·月;
7、飞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点:按照产生垃圾量20元/桶(240L)。
三、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
《标准》规定,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在房屋主体竣工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
1、医院、学校等公益性用房和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4元/㎡;
2、商业性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等:建筑面积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