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居民饲养犬类实行许可证制度,并按规定采取防疫措施。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处置,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犬只的,没收其犬只,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承德不文明养犬罚款条例:
1、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犬只的处罚
2、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未以犬链牵引的处罚
3、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带者未立即清除的处罚
4、在规定时间外携带犬只出户的处罚
5、导盲犬除外,携带犬只出入商店、学校、医院、车站、公交车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