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武汉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苦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9类对象: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脱贫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