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计生一次性奖励政策
(一)中省在宜企业
1、发放对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
2、奖励标准: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
(二)市属企业
1、发放对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
2、奖励标准: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
(三)县市区属企业
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方案并负责落实,奖励标准为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经费来源由各县市区自行负责。
原市属企业下放到区成为区属企业以后退休的奖励对象,所需奖励资金由区属企业负担;下放以前退休的奖励对象,所需奖励资金由市级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