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委托。
法律知识2023-05-27 01:19:49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