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人员义务劳动有:公共场所卫生保洁、植树造林护林、服务老弱病残人员、在村或工作单位从事公益性劳动、经被害人同意,提供补偿性劳动、其它适合社区服务的项目。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法律知识2023-11-15 14:13:42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