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做什么是不允许的?
监外执行做违法行为是不允许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能再违法。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 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监外执行能减刑吗?
可以减刑。
执行地公安机关向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减刑、假释建议的,应当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材料。
看守所接到相关建议和材料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在其它地方执行的也可以。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有病进行监外执行不是减刑的法定理由。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监外执行这个问题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如果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那么就需要将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决定,确实是采取了监狱外执行这样的一种措施,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也不能够从事相关的违法犯罪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