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小红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
婚后小红生下一女孩。
2017年7月,小明因欠下一笔赌债,就离家到外地打工,之后再也没有与家人联系。
小红听同村的小刚说在外地见过小明,两人聊了几句,没有问联系方式和具体住址。
2019年8月,小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红认为,小明离家多年,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法院应当判决离婚,让自己得到解脱。
那么,法院会支持小红的离婚请求吗?
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出现不知道一方地址、下落不明的情况,会在相关报纸上刊登法律文书进行公告。
到公告期满后,无论当事人是否看到公告内容,法律上会视为送达,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告送达的方式。
本案中,小红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小明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的时间,这种情况已符合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作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只是小红作为本案的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如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提供的证明,来证明小明下落不明的事实。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居住人口流动性较大,作为相关部门来讲很难了解辖区内的人员状况,所以提供证明的难度比较大,为起诉方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原告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据呢?
李律师建议如下:
1、提供公安机关、村委会等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2、如果被告已经下落不明并持续两年以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通过法院的特别程序宣告失踪;在宣告失踪的程序终结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