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中,拆迁户会和被拆迁户签订一个拆迁补偿协议,会对房屋拆迁的安置以及补偿做明确的约定,发现自己拿到的补偿款太低或是协议中有不合理的部分,于是就不承认这份协议,就想要反悔。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几种可以反悔的情形:
一、签订协议不合理
在签订协议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这时候,想要因此反悔的,这时就可以提起诉讼了。(温馨提示:一定要保持好证据)
二、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还有一种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在房屋拆迁中,丈夫或是妻子未经对方的同意擅自签订协议,处分房屋的话,可以申请该协议是无效的。
子女也是一样的,房屋如果是父母的,在未经父母的授权下私自签字也是无效的,除非子女是征得父母的同意并有授权书的情形下,该协议才是有效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补偿协议
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包括下列两种:
(一)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四、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无效的协议是有很多种的,在这里,仅仅是为大家介绍了生活中较为常见、发生的几种行为。无论是哪一种,都希望大家不要遇到,遇到就合法解决。在拆迁过程中任何事情一旦拖久了就像放久的食物会变质、发臭,拆迁也是一样的当对方承诺的条件不能实现时会出现像踢皮球一样让被拆迁人找来找去,所以出现推脱的情况。因为拆迁方惯用一定的口头承诺等拖着被拆迁人,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是拆迁方的胜利。请大家一定要记住,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好,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签,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有后悔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