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房产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产证上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明确了各自产权份额,那么离婚的时候就按照约定份额分割;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产权份额,而是登记为共同共有,那么一般会认定为等份共有。
杭州李晓娟律师办理的婚姻案件中常见问题:
1、在实务中,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按份共有,并在产权证上明确登记了各自份额,对于这样的情况,法院基本上判决思路都是一致的,也就是按照双方登记的份额进行裁判分割;
2、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每个法院之间的判决思路就有所差异了。
有的法院直接以房产登记为判断依据,按照双方约定的共同共有的共有方式进行裁判,认定双方为等份共有,两人平分;
有的法院会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上,考虑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度、双方有无子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无过错等因素,对房产进行倾斜性的分割,不一定是对半分割。
李晓娟律师认为第二种裁判方式相对合理一些,一方面将出资贡献作为参考因素,保障了出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男女双方在婚姻期间的感情投入,合情合理,更具有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