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②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③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④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①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②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③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④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②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①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②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②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③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④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4、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