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曲会不会侵犯著作权?
编曲不会侵犯著作权,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对于编曲是否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认定。编曲者地位尚未得到承认。从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编曲者的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并未得到承认。
侵犯著作权行为有: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谁?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
(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
(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
(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著作权侵权行为必须要符合构成要件,可能很多人对于著作权侵权这样的一种行为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说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发表其作品的情况之下,将会构成一种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也必须要确定一下哪些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